委托时间:2023年8月9日
案情介绍:
一、苏X向某金融机构支付已到期、未到期全部租金519986.22元(含留购价400元),迟延履行 违约金103997.24元及逾期利息以519986.22元为基数,按中国XX间同期贷款LPR四倍利息14.2%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确认某金融机构对登记在泸州爽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川E73237、川E70269、 川E6125挂、川E8778挂)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苏X向某金融机构支付律师费3000元 ;
四、廖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苏X、廖X、某物流公司负担。
裁判结果:
一、苏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某金融机构支付租金519986.22元(含留购价400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84966.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自2023年8月9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苏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某金融机构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若苏X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某金融机构可就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租赁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廖X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苏X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廖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苏X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