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本案原告汪某与本案被告XXX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XXX公司向原告汪某借款40万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7天,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23日止,借款利息为0.07%每天。同时,被告袁某为XXX公司的借款及相关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袁某与被告XXX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故被告袁某持被告XXX公司的印章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被告XXX公司具有约束力。故判决被告XXX公司承担40万元的债务以及利息、罚息等。被告XXX公司接到法院判决后,到川恒律所咨询,若XXX公司所述属实,那么这个案子是可以上诉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以及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XXX公司随即委托川恒律所代为上诉,川恒律所指派唐律师为其诉讼,要求对公章进行司法鉴定,主张袁某与XXX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袁某加盖非公司备案印章的方式借款的行为超越了公司的授权范围,以及袁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借款合同》对XXX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原告汪某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是故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往往不起眼的小案子,才最婉转曲折,也最使人回味无穷。在这个案子的办理中,承办律师深有感触的是:1、作为当事人,应当充分相信你所请的律师,就像相信你自己的医生一样;2、我们都应当相信法律、尊重法律,虽然公正的天平偶有倾斜,但其最终会让每一个人感受到公平和正义;3、在平常的经济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办事原则,不信守承诺或者背信弃义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