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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成功办理一起缓刑案件

2022-07-07 15:08:11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刘某在公司宴请聚会中喝了一点白酒,因侥幸心理决定驾车回家,在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挡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毫克/100毫升,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在会见刘某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但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羁押必要性,之后在主办律师的努力下为刘某争取到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我所律师为刘某据理力争,向法院递交《辩护词》中强调刘某是初犯,主观无恶意,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态度良好等为刘某的判决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辩护意见:

我所律师认为刘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分为两个方面:


一、刘某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刘某在公司宴请中喝了一点白酒,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其回家路程较近于是选择驾车回去,本案中刘某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逐竞驶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且事后刘某也为自己侥幸心理犯下的错误深感懊悔与自责。

二、刘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刘某此次的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且事后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极大的悔意。

三、建议法庭对刘某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案件处理结果:


2018年11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认为我所律师提供的辩护词中关于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最终决定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